根据《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》(苏财规〔2010〕22号)、《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》(苏财规〔2011〕27号)、《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相关事项调整的的通知》(苏财资〔2015〕128号)以及关于印发《省属公立医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》的通知(苏卫财务〔2020〕9号)的有关规定,拟对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修复使用的302台/件/套,账面价值1566220.00元的通用设备(一般设备、电子类设备、非电子类设备、其他通用设备)予以处置(明细见附件)。
上述资产处置收入将按照省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,上缴省财政,实行“收支两条线”管理,现予以公示。
公示时间: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1月7日
联系人:杨建洲 联系电话:051588550311
国有资产管理处
2023年11月3日